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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壹佳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小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DPUW36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荣昌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5〕165号
2025年8月2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印江自治县壹佳购物广场(荣昌店)销售“卡通风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印江自治县壹佳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位于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荣昌路,正在营业,当事人现场提供其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如下待售产品:(1)舒风041大白台扇,数量2台,销售单价为29.90元/台,当事人提供产品外包装,外包装上标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台州市椒江宏远塑料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大白卡通转页台扇,型号:SF-041,规格:180mm,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20V~,绝缘等级:E,额定功率:22W,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27-2008、GB17625.1-2012、GB4343.1-2018,体积:283x158x298mm;(2)小黄人桌面风扇G-10,销售单价为19.90元/台,数量2台;(3)舒风190发了个柴台扇,销售单价为29.90/台,数量1台;(4)舒风056小猪台扇,销售单价为29.90元/台,数量1台。上述4类产品上均无铭牌标识、合格证和3C认证标志。当事人提供了部分产品进货单:舒风041大白台扇进货16台,舒风056小猪台扇进货11台,舒风190发了个柴台扇进货16台。当事人提供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记录:舒风041大白台扇已销售6台,舒风056小猪台扇已销售2台,舒风190发了个柴台扇已销售1台,小黄人桌面风扇G-10未销售,无进货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下达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印市监责改字〔2025〕90号),当事人无异议,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并现场将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风扇进行退货处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风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于2025年9月2日当日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退货单据一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风扇都由佳玖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舒风041大白台扇购进16台,进货价格15.50元/台,销售6台,销售价格29.90元/台,未销售10台;舒风056小猪台扇购进11台,进货价格15.50元/台,销售2台,销售价格29.90元/台,未销售9台;舒风190发了个柴台扇购进16台,进货价格16.50元/台,销售1台,销售价格29.90元/台,未销售15台;小黄人桌面风扇G-10进货2台,购进价格9.80元,未销售,销售价格19.90元/台。故货值金额为29.90元/台×16台+29.90元/台×11台+29.90元/台×16台+19.90元/台×2台=1325.50元,违法所得为(29.90元/台-15.50元/台)×6台+(29.90元/台-15.50元/台)×2台+(29.90元/台-16.50元/台)×1台=128.60元。未销售风扇已进行退货处理。上述风扇均无3C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3C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询到上述风扇的认证信息。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风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风扇,并进行退货处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捌圆陆角(¥128.60); 2.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风扇货值金额0.6倍罚款计人民币柒佰玖拾伍圆叁角(¥795.3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贰拾叁圆玖角(¥923.90)。
795.3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2
印市监罚[2025]10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从修文县李尉华水果批发部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共计101.5kg,购进价格是11.60元/kg,销售价格是13.96元/kg。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荔枝大部分已售出,小部分变质后丢了,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毁记录,故执法人员认定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荔枝的进货单据,产品检测报告,供应商经营资质。经复核,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名为“修文县李尉华水果批发部”。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未加盖鲜章、供应商名称与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不符、未标明购买者信息,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经营资质均不予采纳,产品检测报告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未按规定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荔枝的事实成立,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荔枝货值金额为101.5kg×13.96元/kg=1416.94元,违法所得为101.5kg×13.96元/kg=1416.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荔枝;②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送货单据、供货商(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检测报告。 证据材料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①不符合国家标准荔枝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 证据材料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①经营者、受托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5: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NO:SP2025A1962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NO:SP2025A19626)。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荔枝进行抽样送检为不合格。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3
印市监处[2024]4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51条抽检不合格批次毛巾,购进价格为4.70元/条,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售出21条,销售价为7.50元/条。故本案货值金额为51×7.5=382.5元,违法所得为21×(7.5-4.7)=58.80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毛巾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382.5元,违法所得5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经营场所的位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毛巾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材料2:检验报告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毛巾的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毛巾的事实; 证据材料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038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82.5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