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福泽人文纪念公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2MA399ERC8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高枧村十组龙坡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市监处罚〔2024〕96-1号
2024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至案发时经营的萍乡市安源区城市公益性公墓过程中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于
2024年1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安源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用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通知》(安殡改办字[2019]26号)文件规定“墓穴收费标准包含安葬费、基本刻碑费等费用”。现查明当事人2019年至案发时所售墓穴按照5000-8000元的价格售卖。至案发时已对安源区居民售卖了1442穴、售卖金额972.8万元。政府迁坟683穴、售卖金额253.3万元。预售480穴、售卖金额353.7万元。其他(军魂10穴、壁葬16穴、奉献2穴、民政局安排1穴、青山镇寄存12穴),售卖金额0元。合计销售金额:1579.8万元。以上所售墓穴均未对墓穴购买方提供基本刻碑服务和落葬服务,且在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与墓穴购买方签订的734份《公益性公墓购买协议》上写明“上述墓穴款不包含乙方购买的墓穴(地)刻碑、落葬等服务费用”限制条款。因当事人未对基本刻碑服务费和落葬服务费进行价格公示,也无相关文件对基本刻碑费和落葬费进行核价,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因当事人未提供基本刻碑服务和落葬服务,致使墓穴购买方不得不另寻第三方进行基本刻碑服务和落葬服务。根据当事人墓园附近提供刻碑、落葬服务者高世雪阐述,高世雪为当事人墓园内购买方提供刻碑服务收费为双墓600元/块、单墓400元/块、落葬服务600-
700元/穴。至今为当事人所售墓穴提供刻碑、落葬服务约500-600块碑(穴)左右,造成不特定人群经济损失约66万元。由此推算,因当事人未对墓穴购买方提供基本刻碑服务和落葬服务造成不特定人群
经济损失约100余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启用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通知》(安殡改办字[2019]26号)、《萍乡市民政局复函》(萍民函[2025]12号)、《公益性公墓购买协议》3份、《安源区公墓(骨灰堂)建设和运营清单》1份、《福泽园-报表及销售明细表》50份、《现场照片》38张、《关于萍乡市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发改字[2019]25号)1份、《关于萍乡市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1份、《关于同意在高枧村十组龙坡里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批复》(安民字[2018]65号)1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赣林地审字[2020]0716号)复印件1份、《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摘要》(39)、、《情况说明》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高世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收款收据》4份,证明其他刻碑和落葬服务收费情况。
4、《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书》、《撤回申请申辩书》、《听证申请书》、《取消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萍市监听通[2025]1号)、《终止听证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申辩、要求听证的情况。
5、《关于申请减免行政罚款的报告》、《退款记录》6份、《退款银行回执单》6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上述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
十项“(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之规定。
本案中,因当事人未向墓穴购买方提供基本刻碑服务、落葬服务,致使墓穴购买方不得不另寻第三方进行基本刻碑服务、落葬服务。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之规定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及说明 第二编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第八条[裁量基准](三) “有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决定
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局务会对该案进行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0元的
处以罚款80万元。
800000.00元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