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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四季青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MA8UMB957R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山头顶村坝塔里1号A栋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寿处罚〔2025〕2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一瓶过期的花椒粉(味好美,生产日期20220811,保质期36个月)和一袋过期的梅菜笋丝(生产日期2024年08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拍摄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 2025年9月17日,本局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5年9月22日,该案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本局指定承办人员游松、谢家洺负责调查此案。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本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花椒粉(味好美,生产日期20220811,保质期36个月)、梅菜笋丝(生产日期2024/08/28,保质期12个月)实施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一瓶过期的花椒粉(味好美,生产日期20220811,保质期36个月)和一袋过期的梅菜笋丝(生产日期2024年08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 经查,当事人自述货架存放的一瓶过期花椒粉(味好美,生产日期20220811,保质期36个月)和一袋过期梅菜笋丝(生产日期2024/08/28,保质期12个月),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清理,导致花椒粉和梅菜笋丝过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花椒粉和梅菜笋丝的进货单据,自述花椒粉进货价为20元/瓶,销售价23元/瓶;梅菜笋丝进货价为2元/袋,销售价3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自述未售卖过过期的花椒粉和梅菜笋丝。当事人于2025年9月申请更换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货值金额2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认可。
﹝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及货值金额较小,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一﹞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一瓶﹝味好美,生产日期20220811,保质期36个月﹞和一袋过期的梅菜笋丝﹝生产日期2024/08/28,保质期12个月﹞。﹝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10000元罚款;2.给予警告。
10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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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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