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培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培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2MAD5FT372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献福路宜昌中心雍华阁7/8号楼1-2层菜市场D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60号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