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晟达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BYW1YNX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时,出具的三份盖有CMA章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应车型为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4月7日)、非营运小型轿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5月27日)。又经查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5.2表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规定,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符合底盘动态检验转向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为“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当事人对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开展底盘动态检验时须进行转向项目检验,检验方法应为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无需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不应出现“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检测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