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宝康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来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574239088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郊区松桦小区一期H8#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因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于2025年8月5日对佳木斯百姓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宝康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佳市监(药执)当罚〔2025〕19号),责令其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到现场检查,该店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因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能够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20000.00元
-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