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伦索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小兵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5JWA28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二期B-08地块16号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230号
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18日从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购进10桶(200KG/桶),品名:混合油橄榄果渣油,购进金额合计67600元,生产日期:2025年03月07日,原产国:西班牙,进品商/经商: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共使用了1932kg,原料桶内剩余68kg。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发票、转账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品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用上述原料总共生产“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混合油橄榄果渣油”1050件(5L*4桶/件),每桶5L并含10%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即使用了2100L混合油橄榄果渣油。橄榄油的密度约0.91~0.92kg/L,所以混合油橄榄果渣油使用量在1911kg~1932kg。当事人提供了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显示分别于2025年8月8日使用828kg、8月19日使用552kg、8月22日使用552kg,合计使用1932kg,剩余68kg。 当事人用上述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共生产了1050件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中993件(生产日期:2025/08/08是450件,2025/08/19是300件,2025/08/22是243件)的“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混合油橄榄果渣油”标签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236011129252,配料:玉米油50%、大豆油30%、混合油橄榄果渣油10%、一级菜籽油10%,产品标准号:GB2716,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江西百伦索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另外57件(5L*4桶/件)“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进口橄榄油”标签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配料:玉米油50%、大豆油30%、橄榄油10%、一级菜籽油10%,产品标准号:GB2716-2018,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08/2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236011129252,生产商:江西百伦索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据当事人述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的标签用完了,因该标签与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进口橄榄油外观相似,工人将剩下的57件(5L*4桶/件,生产日期:2025/08/22)贴成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进口橄榄油的标签。当事人生产的57件(5L*4桶/件)“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示添加10%进口橄榄油”实际使用原料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根据《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T23347-2021中9.1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橄榄油和油橄榄果渣油产品名称。注:油橄榄果渣油不称作“橄榄油”,标签配料不能标注为橄榄油 。 当事人出厂未核对上述产品的标签名称,未落实该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编号:BLS-SC-2017 )中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一)项“品管部负责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将上述产品1050件全部销售给了南昌县佳德商行,约定统一价格188元/件,未付款,南昌县佳德商行也未销售出去,存放于借用的仓库中。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召回了57件(5L*4桶/件)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进口橄榄油,货值金额为10716元,无违法所得。 南昌县佳德批发商行不在营业执照地址经营的行为,建议将线索移送管辖监管部门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质的事实; 2.《现场笔录》(2025.9.9)1份《关于对部分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笔录》(2025.9.11)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去向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2025.9.11)、(2025.9.12)、(2025.9.15)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用植物调和油事实; 5.《现场笔录》(2025.9.12)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6.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2张,证明当事人有印制标签事实; 7.《营业执照》(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张、销售合同2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份、海关进品货物报关单2份、产品质量报告2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1张、电子发票1张、进货明细表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原材料情况; 8.任职证明1份,吴丹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询问人生产负责人的身份; 9.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1份、橄榄油原料出入库台账1张、批生产记录(20250808、20250819、20250822)3批,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 10.《营业执照》(南昌县佳德批发商行)复印件 1份、邱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销合同1份、证明3份,熊海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去向; 11.产品销售记录1张、产品出库单3张,证明产品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去向;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信用情况; 13.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已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予以确认; 14.现场核查4张图片,证明现场核查情况及当事人在现场配合; 15.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及时进行召回; 16.借用仓库房屋使用证明及房东个人信息材料,证明涉案产品存放情况。 17、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混合油橄榄果渣油成品留样记录1份,留样照片1张,证明成品留样情况。 18、影像资料,证明执法全过程视频记录情况。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57件(5L*4桶/件)巧媳妇食用植物调和油(添加10%进口橄榄油); 3.按货值金额的6.5倍,罚款人民币69654元(陆万玖仟陆佰伍拾肆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69654.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