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大法寺喜又多商业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恒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D18N251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大法寺镇利济路31号(大法寺供销社门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上述五花腊肉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以26元/KG的价格从九江购进,共计购进10KG,尔后加价,以3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6年3月23日,共计销售五花腊肉2.5KG,剩余7.5KG五花腊肉当事人于2026年3月29日予以下架并退货至供货商处。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五花腊肉的违法所得3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武穴市监处罚〔2025〕359号
经查,2025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位于武穴市大法寺镇利济路供销社门面的武穴市大法寺喜又多商业零售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盛装有散装饼干的2个容器上的标签分别写有:(1)品名:益果散称饼干12.8元一斤,3.20元/斤;(2)品名:津品港饼,零售价11.80元。上述标签均未标明散装大米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25年11月14日,本月执法人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是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仍未在标签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277号
经查,上述优质黄花(干黄花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以73.6元/KG的价格从九江购进5KG,尔后加价,以8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止,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5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7元。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