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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德伟业印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旭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4TQ4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3号路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6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6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5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4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7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10
2018-03-05
(2017)津0115民初100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与张**、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6.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6-22
2018-01-19
(2017)津0115民初99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孟**等与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钟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当事人厂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赵东东2023年7月6日在厂区内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当事人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同时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已规定驾驶叉车须系好安全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宝钟市监特令﹝2023﹞10706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宝钟市监责改﹝2023﹞1070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前改正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宝钟市监特令﹝2023﹞10706-1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宝钟市监责改﹝2023﹞10706-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前改正驾驶叉车的叉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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