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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恒联油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武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2710009210A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恒口镇陈家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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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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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二稽罚﹝2024﹞10号
1.增值税问题 经查,你公司未申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储值会员消费收入,造成少记含税销售收入242,167.35元,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 你公司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242,167.35÷(1+13%)×13%=27,859.96元,经调整计算,你公司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27,859.96元。 以上,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7,859.9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3:你公司电脑系统导出的储值会员消费明细查询表,证明该公司储值会员销售收入情况。 证据4:你公司报送的陈述申辩书,证明你公司未申报储值会员消费收入。 证据5: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表、应补缴增值税计算表,证明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计算过程。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你公司2023年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859.96×5%×50%=696.49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列示同增值税。 3.印花税问题 ⑴经查,你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支付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你公司上述应税行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2021年度补缴(2,590.63+518.87)×1‰=3.10元;2022年度补缴(1,789.62+518.87)×1‰×50%=1.20元;2023年度补缴(1,818.87+518.87)×1‰×50%=1.17元。 ⑵经查,你公司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合同,未按规定计算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你公司2021年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销售分公司签订供油协议,标的金额暂定为4,500,000.00元,2021年实际结算2,653,944.00元,2022年实际结算2,112,825.00元,2023年实际结算238,800.00元。 你公司2023年与陕西延长石油物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油协议,当年实际结算金额559,735.00元。 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4,500,000.00×0.03%=1,350.00元。 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2,653,944.00+2,112,825.00-4,500,000.00)×0.03%×50%=40.01元。 2023年应缴买卖合同印花税(238,800.00+559,735.00)×0.03%×50%=119.78元,已缴97.82元,应补缴119.78-97.82=21.96元。 以上2项,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应补缴印花税共计1,417.44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3.10+1,350.00=1,353.10元;2022年应补缴印花税1.20+40.01=41.21元;2023年应补缴印花税1.17+21.96=23.13元。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3:保单,用于证明你公司应申报“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证据8:保单、购销合同,证明你公司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证据9:购买油品结算统计表,证明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9,973.89元处少缴的税款60%的罚款17,984.33元。
17984.33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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