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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喇勇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1MA752G8E4E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迎宾路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04
(2019)青2821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
赵**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
2019-03-04
(2019)青2821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
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
乌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9
2019-12-24
(2019)青2821执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申请执行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乌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在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装修,于2025年6月1日开展营业,同日任命赵崇彪为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站长。2025年11月18日,我局委托计控主板生产厂家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3号枪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结果为“该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使用计控主板程序被篡改过的加油机为消费者加注成品油。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和已经支出的税费及运费。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92#汽油的进货运费为: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当事人共计采购92号汽油5批次共35吨(均有相关发票),分别是:2025年6月17日采购5吨,进货价为5.814元/升;2025年7月11日采购7吨,进货价5.874元/升;2025年7月28日采购8吨,进货价5.874元/升;2025年8月20日采购10吨,进货价5.926元/升;2025年9月24日采购5吨,进货价5.867元/升,共计7500元。 销售油量及金额为: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92#汽油3号枪进行数据采集,2025年6月销售5061.92升,金额36947.55元;2025年7月3602.63升,金额25791.19元;2025年8月14235.56升,金额101481.75元;2025年9月11981.44升,金额82227.4元;2025年10月、11月数据采集器显示均不存在。 销售总额为: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对所有销售的92#汽油进行优惠0.5元/升,销售油价调整共4次。分别是:2025年6月1日至6月11日,销售价为7.3元/升,进货价为5.814元/升,销售油量5061.92升,销售金额为36947.55元,每升利润为0.986元,违法所得为0.986元×5061.92=4991.053元;2025年7月26日至8月18日,销售价为7.16元/升,进货价为5.874元/升,销售油量11258.05升,销售金额为80596.59元,每升利润为0.786元,违法所得为0.786元×11258.05=8848.827元;202
1、没收违法所得17936.66元; 2、处罚款人民币730元; 3、没收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1块。
730.00元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2
西税二稽罚﹝2025﹞4号
(一)违法事实 1.使用他人银行账号绑定的POS机隐匿成品油销售收入的问题 你公司用李怀朱个人银行账号绑定的POS机收取油款87,194.98元,2023年少确认收入77,163.70元,少缴增值税10,031.2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1.5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00.94元、少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0.63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商户编号为82285905541002E的POS机绑定账号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 证据2:对法定代表人喇勇胜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3:对法定代表人喇勇胜第三次《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4:检查人员向李怀朱拨打电话的通话记录及发送短信截屏。 证据5:检查人员与王维建拨打电话的电话记录。 证据6:你公司在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对公账户(账号:82010000000281420)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数据。 证据7: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相关证明。 证据8:你公司2022-2024年增值税申报表。 2.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你公司生产经营用房系2024年3月22日通过无偿受赠取得,不动产权证[青(2024)乌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116号]明确房屋建筑面积为:139.36M2,同时,《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房屋信息明确评估价格(不含税)为709,939.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款、《青海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青政〔1987〕42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之规定,你公司自用房屋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024年度应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709,939.05*(1-30%)*1.2%=5,963.49元,每月应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5,963.49/12=496.96元,应补缴房产税496.96*9=4,472.62元,已缴房产税3,478.70元,未缴房产税993.92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证据2:2024年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 3.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你公司生产经营用房系2024年3月22日通过无偿受赠取得,不动产权证[青(2024)乌兰县不动产权第0000116号]明确土地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第二款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使用他人银行账号绑定的POS机隐匿成品油销售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2023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0,031。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1。56元,以上少缴税款合计为10,532。84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5,266。4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266。42元。
5266.42元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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