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富迪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81MA7221FX07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昌盛小区沿街2#105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罚告[2024]150号
1.投诉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其店购买玉米热狗香肠和卫龙脆火火辣脆片情况属实,购买价格4.00元,后经调查确认,该笔收入4.00元为违法所得。玉门市富迪超市进货由该店经营者史瑾负责,销售由其与店员共同承担。上述涉案食品均从玉门市天园量贩副食店购进,卫龙脆火火辣脆片购进一盒(20袋),购进价格0.75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剩余6袋未销售;玉米热狗肠购进一箱40根,购进价格1.70元/根,销售价格2.00元/根,已全部销售。该店可以提供供货方资质,但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据该店经营者史瑾陈述,由于其去年生病,11月份去湖北复查,前段时间老店员离职,目前店里刚雇了一位新店员,两人正处于交接阶段,新店员一边熟悉业务,一边整理货品,清查工作尚未完成。该店日常经营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除投诉以外的违法所得。2.该店经营者史瑾于12月12日通过电话与常鹏亮(18501039995)取得联系后,以投诉人购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的十倍予以赔偿,投诉人表示不满意,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经营者史瑾认为不合理,双方未达成和解意愿。12月13日经营者史瑾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12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调解情况下发《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玉市监投终调〔2024〕第95号)。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共1个品种6袋,货值金额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4.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24.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2
(玉)市监罚〔2024〕150号
1.投诉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其店购买玉米热狗香肠和卫龙脆火火辣脆片情况属实,购买价格4.00元,后经调查确认,该笔收入4.00元为违法所得。玉门市富迪超市进货由该店经营者史瑾负责,销售由其与店员共同承担。上述涉案食品均从玉门市天园量贩副食店购进,卫龙脆火火辣脆片购进一盒(20袋),购进价格0.75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剩余6袋未销售;玉米热狗肠购进一箱40根,购进价格1.70元/根,销售价格2.00元/根,已全部销售。该店可以提供供货方资质,但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据该店经营者史瑾陈述,由于其去年生病,11月份去湖北复查,前段时间老店员离职,目前店里刚雇了一位新店员,两人正处于交接阶段,新店员一边熟悉业务,一边整理货品,清查工作尚未完成。该店日常经营未建立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除投诉以外的违法所得。2.该店经营者史瑾于12月12日通过电话与常鹏亮(18501039995)取得联系后,以投诉人购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的十倍予以赔偿,投诉人表示不满意,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经营者史瑾认为不合理,双方未达成和解意愿。12月13日经营者史瑾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12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调解情况下发《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玉市监投终调〔2024〕第95号)。
对玉门市富迪超市进行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4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共1个品种6袋,货值金额6.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4元,大写肆元整。
0.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