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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舒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礼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9EWXD7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富强街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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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361号
2025年8月28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舒康大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也未挂牌告知,查看当事人的收款单据及处方系统显示在2025年8月28日9点51分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批号:32503121,生产企业: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房限期改正。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舒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仍执业药师不在岗也未挂牌告知,销售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号:20250502,生产企业:吉林道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50229,生产企业: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当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和销售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随货同行单等材料。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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