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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炳任注册资本:9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KFFQ8X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成财郡商业中心2幢、3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云0112民初1140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余**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5)云0112民初96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陈*,沈**
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7
(2024)云民终4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3-06-21
(2023)云0112民初75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融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2
(2025)云0112民初1140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卫医罚﹝2025﹞029号
昆明吉长庚医院使用未取得限制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规定的
昆明吉长庚医院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卫生行政处罚第1项情节严重“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3名以上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 抗菌药物处方的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裁量标准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
21000.00元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2
2
西卫医罚﹝2025﹞030号
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违反医务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
昆明吉长庚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姚金林未取得医师资质为患者开展电针、普通针刺等治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一)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第5项,情节轻微“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无违法所得,未对患者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十)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卫生行政处罚第7项,情节轻微“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3、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2024年6月29日为患者李龙林开展人流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五、妇幼健康第2项,情节较轻“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元,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3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元,并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元的行政处罚 。
35000.00元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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