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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红艳粮食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ELCC47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龙凤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0262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证照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龙凤村开设“威宁县红艳粮食经营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5月份,当事人以129元/包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货车处购进30包孝庄贡大米,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因为购进的孝庄贡大米在外包装上基本相似,无法辨别其中2包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销售给“威宁县小海镇王邦宁食杂店”,销售价格:130元/包。当事人向采购者“威宁县小海镇王邦宁食杂店”提供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及销货清单。通过询问调查,因2023年5月21日在开票给“威宁县小海镇王邦宁食杂店”时第二联损坏,就把第一联给了对方,自己未留存。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0袋孝庄贡大米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证明其所售侵权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 参照“两高”《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2包×130元/包=260元,违法所得为:2包×130元/包-2袋×129元/包=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根据威宁县小海镇王邦宁食杂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孝庄贡大米一案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威宁县小海镇王邦宁食杂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孝庄贡大米及销售数量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警告#罚款0.03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9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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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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