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07363996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株洲街以南丙七街以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29
2018-04-09
(2018)吉0191民初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首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973.6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加工的直臂、弯臂产品上使用“”标识,其中,直臂含A5SL、A5SR、A1HL、A1HR计4种型号,弯臂含A1H、A8E、385计3种型号。截至本案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加工带有“”标识直臂A5SL369个、A5SR446个、A1HL418个、A1HR63个,销售带有“”标识直臂A5SL59个、A5SR78个、A1HL60个、A1HR63个,销售金额计7000.00元,上述未售出涉嫌侵权直臂产品参照实际售价均价计算货值金额27880.9元;当事人共加工带有“”标识弯臂A1H227个、A8E59个、A8E(半成品)400个、38552个,销售带有“”标识弯臂A1H27个、A8E59个、38552个,销售金额计5759.00元,上述未售出涉嫌侵权弯臂产品参照实际售价均价计算货值金额2500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购进票据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没收。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65639.90元。2023年11月13日,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鉴定书》,经鉴定:“本局扣押的产品均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侵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或冒用中国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名称)的产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或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从未授权长春双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的注册商标,长春双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并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或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配套产品供应商。”。另查明,商标注册号为532742的“”商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核定使用商品为汽车、小汽车、汽车车身、汽车底盘、车辆防震弹簧、洒水车、汽车电力启动器、车辆方向盘、翻斗车、自卸车翻斗、卡车翻斗、车辆扭矩杆、冷藏车、风挡刮水器、气泵(车辆附件)、汽车气缸、汽车车蓬、汽车电力启动器、车辆刹车、机动车减雾器、汽车水箱盖、陆地车辆离合器、陆地车辆引擎用冷却风扇、陆地车辆挂钩、车门、叉式起重车、车轮毂、军车、公共汽车、汽车散热箱盖、汽车两侧脚踏板、车辆座套、汽车防震器,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9日;商标注册号为1077935的“”商标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汽车零部件,电车零部件等,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本案案发时止,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双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直臂“A5SR”368个、直臂“A5SL”310个、直臂“A1HL”358个,标有“”标识的弯臂“A1H”200个、弯臂“A8E”(半成品)400个;2.罚款人民币:131279.80元。
131279.8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