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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凤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兴龙注册资本:2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232931577X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曲石镇集镇苹果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204号
2026年2月底开始,当事人对其生产的鸡蛋沙琪玛产品配方进行改良后进行销售,包装标签配料为:麦芽糖、麦芽沙琪玛粉、鸡蛋、酵母、食盐上市销售,产品使用黑芝麻,但标签上未标注黑芝麻、使用的复合原料“原味马仔专用粉”也未标注原始配料。出厂价为7.2元/袋,零售价14元/袋。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腾冲市腾越镇飞凤凤来西饼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6盒鸡蛋沙琪玛,配料:麦芽糖、麦芽沙琪玛粉、鸡蛋、酵母、食盐,厂名:腾冲凤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4月1日,保质期30天。截止2026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期间共生产上述鸡蛋沙琪玛104袋,售出98袋,销售价格为14元/袋,因查获的标签存在问题鸡蛋沙琪玛后当事人已对该产品的标签配料表进行了改正,2026年4月1日之前生产销售的鸡蛋沙琪玛无法认定标签是否存在问题,故不认定为涉案货值金额。上述104袋涉案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是1456元,售出98袋收入1372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小,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372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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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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