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云龙 | 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1MA2YHQ849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塘路音西农贸综合市场1-2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4
(2025)闽0181民初67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吴**
福州福企米业有限公司,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
福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音西处罚[2025]2号
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6日以13元/千克的价格从福州泽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扁豆(食荚豌豆)9千克,并以21.98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扁豆(食荚豌豆)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扁豆(食荚豌豆)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为197.82元,违法所得197.82元。
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6日以11.4元/千克的价格从福清市石竹晟源生鲜店(个体工商户)购进菜豆(豇豆)10千克,并以13.98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菜豆(豇豆)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和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菜豆(豇豆)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为139.8元,违法所得139.8元。
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6日以44元/千克的价格从福清市石竹优渥生鲜店(个体工商户)购进金昌鱼(海水鱼)5千克,并以51.98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金昌鱼(海水鱼)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和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金昌鱼(海水鱼)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为259.9元,违法所得259.9元。
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6日以6.71元/包的价格从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
期为2024年07日03日,规格均为60克/包手撕鱿鱼条30包;于2024年08月06日以5.88元/包的价格从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日03日,规格均为60克/包蜜汁烤鳕鱼片30包;并以9.5元/包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手撕鱿鱼条、蜜汁烤鳕鱼片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和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手撕鱿鱼条、蜜汁烤鳕鱼片均已对外销售了21包,均剩余9包,手撕鱿鱼条、蜜汁烤鳕鱼片货值金额共计为570元,违法所得共计为399元。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以10.3元/千克的价格从福清市青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茶口粉干(米粉制品)5千克,并以12.36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茶口粉干(米粉制品)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茶口粉干(米粉制品)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为61.8元,违法所得61.8元。
以上6种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为1229.32元,违法所得计1058.32元。
当事人2019年02月28日,因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购进的手撕鱿鱼条、蜜汁烤鳕鱼片、茶口粉干的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扁豆(食荚豌豆)、菜豆(豇豆)、金昌鱼(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扁豆(食荚豌豆)、菜豆(豇豆)、金昌鱼(海水鱼)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996.5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各9包;3、处以罚款2500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口粉干(米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食品安全
5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