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鄂同普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勇新 | 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A3R5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工农路特1号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南侧写字楼1-9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270号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武汉京鄂同普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提高当事人的知名度、宣传其肝病医疗服务,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在微信小程序“武汉同普医院肝病”上发布的广告,含有“三源奇经治肝体系针对乙肝、丙肝、肝纤维化肝硬化、肝腹水、肝癌等疑项疾,治疗疗程短,90天见奇效!”等功效保证的内容,含有6个当事人提供的“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案例。当事人仅在该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一条广告,即案涉广告。当事人承认案涉广告内容由其提供,并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其向微信平台缴纳的广告发布费为300元,为上述宣传发生的广告制作费为20元,广告费用合计为320元。2025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广告宣传并指出其问题之后,当事人下架案涉广告。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手机进入微信小程序“武汉同普医院肝病”搜索,案涉广告已下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本局未收到过因该广告引起的相关投诉,无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另查,当事人曾于2025年2月7日因在喜马拉雅APP上以科普答疑的形式,变相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到本局罚款640元的行政处罚(硚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武汉同普医院肝病”上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案涉医疗广告含有功效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元。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武汉同普医院肝病”上发布“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00元;2、警告。
8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2
硚卫医罚﹝2024﹞004号
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