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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佰润鲜生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15BF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大法寺镇商贸城北区15号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129号
经查,上述“牛二姐”人民公社故事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以85元/件(12瓶)的价格购进2件,尔后加价,以10.00/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止,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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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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