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杨力羊舵主涮锅坊旗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B4L6N4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嫩江县老司法局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117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购进了海蜇头一桶。据当事人提供:“6月4日采样人员来饭店抽检,抽检时直接从海蜇桶中进行抽检,但是海蜇在使用前都是必须经过清洗和浸泡的”。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进行现场该批海蜇头已经销售完毕,根据现场提供票据共购进5公斤,购进价格12元/公斤,海蜇头是用于制作菜品的原料,凉拌海蜇价格在18元/盘,用量500g/盘,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在2023年6月25日接到抽检报告后,按照规程要求,在店外张贴召回公告,同时改进生产工艺,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一份。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基本信息情况;5.黑龙江省实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cj03202300193),证明该商店经营的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7、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8、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现场发现的海蜇头基本情况;9、商品召回公告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10、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