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霖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1119106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万科云谷中心27幢902-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3
(2026)浙0205民初403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舟山科来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思益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2
(2026)浙0205民初24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舟山金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7
(2025)浙0281民初184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龙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4
2026-01-21
(2025)浙0205民初11856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1
(2025)浙0205民初11395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台州世茂金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0
(2025)浙0205民初85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5-09-02
(2025)浙0205民初6075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5-09-01
(2025)浙0205民初725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紫桂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5-08-15
(2025)浙0205民初666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宁兴中基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5-08-01
(2025)浙0205民初38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温岭腾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3
2024-08-08
(2024)浙0903民初16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2024)浙0903民初1693号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4-04
2024-03-11
(2024)浙0212民初1008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52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05
2024-01-05
(2023)浙0212执4574号之三
民事
余文雄、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7-01
2023-05-30
(2023)浙0205民初166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鄞州德克德家东都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21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10-17
2016-10-17
(2016)浙0902行审204号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与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6﹞567号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慈市监处罚〔2026〕628号
2026年3月10日,根据群众投诉,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两项合计64600元。
600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3
慈市监处罚﹝2024﹞37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与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凯家居”)签订<spanclass="cbz">《电梯维保合同》</span>,约定当事人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止对鑫凯家居名下的41台电梯进行维保,单台年度维修保养费为3120元。因鑫凯家居的电梯上一次维保时间在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未对鑫凯家居的41台电梯进行维保,违反“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规定。2024年1月初,当事人开始对鑫凯家居的41台电梯进行维保。2024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上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330元。另查明:当事人与慈溪市万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固置业”)签订<spanclass="cbz">《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免保合同》</span>,约定自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维修、保养24个月(如双方设备/安装合同另行约定,则以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万固置业名下的电梯进行维保,即2023年11月开始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维保,2023年12月开始对扶梯进行维保。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因处在免保期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曾发生过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330元,并处罚款5567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330元,并处罚款5567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1000元。
5567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4
舟定市监处罚﹝2023﹞36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分支机构,于2001年3月26日注册登记,取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安装(含维修)等业务。2023年1月15日当事人受舟山市交通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公司内使用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特种设备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LA00973(18))进行维护保养,双方签订合约约定费用为一年5040元。当事人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具体负责上述电梯的维保人员为当事人的员工钱某。根据“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显示,该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为2023年4月23日上午10时39分进行的半年维护保养,系统维保单据显示该次维保一切项目正常。但据执法人员调取舟山市交通大酒店有限公司监控发现,2023年4月23日当日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钱某于上午10时45分达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随身未携带任何工具,上午10时47分钱某离开现场,在电梯维护保养现场停留时间不足2分钟。事后据当事人负责人陈述,该电梯2023年4月23日进行的半年度维护保养为日常巡检,经进行了电梯试运行及机房主机检查的项目,其余项目未做维护保养。另,2023年4月18日对该电梯的半月度维护保养据当事人陈述称未进行坑底项目的维护保养因。当事人未对单部电梯单次的维保价格做约定,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