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金才 | 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768500053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浙0225民初56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赖**
象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06-06
(2023)浙0225民初28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杨*
象山县人民法院
3
2021-06-21
(2021)浙0225民初40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徐**
象山县人民法院
4
2019-10-09
(2019)浙0225民初69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吴**
象山县人民法院
5
2019-05-30
(2019)浙0225民初33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李*
象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8-11
(2019)浙0225民初33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象山县人民法院
2
2015-04-2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乌海市万象镍合金有限公司,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万联能源有限公司,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王**,林*
开庭传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2
2022-01-13
(2022)浙0225执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08
2020-04-22
(2019)浙0225执4894号之一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4-08
2020-03-27
(2019)浙0225执4895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21
2019-10-09
(2019)浙0225民初69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6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08
2019-06-12
(2019)浙0225民初33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86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5-13
2015-12-07
(2015)甬象执民字第216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4-05
2016-04-05
(2016)浙0225民初5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与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宁波天勤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8-27
2015-08-27
(2015)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
劳动争议
陈**与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4-11-10
2014-11-10
(2014)浙甬商终字第11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励**、宁波万骏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7-28
2014-07-28
(2014)甬象商初字第13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象山万象建材装璜市场有限公司、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5﹞69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024年7月期间违规收取电费共计143896.58元,其中共计退款140572.35元,剩余3324.23元无法进行退还。<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退完的违法收取的费用3324.2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退完的违法收取的费用3324.23元。
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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