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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商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秋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HCPH4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38号宿舍楼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5月24日,本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待售4个丽水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鸭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5日,保质期:常温180天的),截止查获日止,当事人将上述咸鸭蛋销售给投诉者3个,销售单价1.5元,销售额4.5元。库存上述过期咸鸭蛋4个,计货值6元。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发布召回通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4个上述咸鸭蛋(已先行销毁)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4个上述咸鸭蛋(已先行销毁)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2
温龙市监处罚﹝2023﹞79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从他人处采购生姜,2023年9月15日被抽样人员抽样,2023年9月26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NO:2310948986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检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7日,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出具报告编号202342461复检报告,检验结论:该产品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截止查获日止,当事人进货数量5千克,进价单价每千克14元,以25.6元/千克进行销售,销售额128元,违法所得58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未索取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8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8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