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绍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E2PC5B5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阳新区原福利院内,北靠瑞湖路,西临上游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赣0703民初1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端瑞家具有限公司
江西瑞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1
(2025)赣0983民初72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冷**
江西瑞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2026)赣0703民初1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端瑞家具有限公司
江西瑞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6)赣0703民初1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端瑞家具有限公司
江西瑞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3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共购进上述规格型号简色生活子母被150套,单价160元每套。因该产品属于养老服务中的一部分,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4000元。
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页面也无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且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涉案产品进销数量,且并未收到不良市场反馈,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当事人具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五编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初次违法,产品已售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121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