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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明珠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5MA5MNCDX7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35-1号万昌邕江明珠5号楼1001、1002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14
(2019)桂01民初13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南宁市明珠城超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5-14
(2019)桂01民初13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南宁市明珠城超市
南宁市中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3
2019-08-14
(2019)桂01民初13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明珠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4〕1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从南宁市润恬便利店购进剑南春白酒2瓶,单价为330元/瓶。当事人将该批白酒商品置于其经营的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35-1号万昌邕江明珠5号楼1001、1002号南宁市明珠商城超市的货架上进行展示、销售。对外销售价格为598元/瓶。截至2024年6月11日案发时止,当事人没有销售。 另查明,商标“剑南春”的持有人是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专用权期限:自1997年07月07日至2004年07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6日。当事人被本局依法扣押的2瓶“剑南春”白酒,经委托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辩认,辨认结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庞威对辩认结论给予认可,无异议。 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销售的商品共计1196元,故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相关证据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庞威身份证复印件1份,南宁市明珠城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发现该店内有侵权商品销售。 证据三:对庞威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商品事实。 证据四:供应商南宁市润恬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送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经营主体信息。 证据五: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瓶“剑南春”白酒为商标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第104716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各一份,以及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凭证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没收侵权商品剑南春白酒2瓶;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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