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赛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DD71M9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路1069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9
(2023)浙07民终18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21
(2022)浙0782民初1321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2-06-16
(2022)浙0782民诉前调405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1-03-01
(2020)浙0783民初1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王*,陈*,东阳市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0-11-24
(2020)浙0783民初1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东阳市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x**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0-11-24
(2020)浙0783民初1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王*,陈*,东阳市鼎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21-09-09
(2021)浙0783执48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浙江铭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31
2021-03-05
(2020)浙0783民初1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王*、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卫放罚﹝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放罚〔2025〕4号 案件名称: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放射工作人员何某、李某、唐某某、杨某、钟某某分别于2022年9月、2022年10月、2023年12月、2023年9月、2023年4月离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涉及放射工作人员5人;2025年10月5日-8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涉及患者2名。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69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1月21日
对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69000元;
690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6-01-21
2
义市监处罚﹝2025﹞36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9日,被处罚人义乌华和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销售劣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9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99元。
3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