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知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BP27624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民安嘉园G2栋1层4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66号
经查,通过调取哈尔滨知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监控,证实涉案阿胶(生产日期:2011年1月2日,有效期至2013年1月,产品批号:110102,卫生许可证号:鲁卫食字(2008)第371524-000128)是从哈尔滨知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门右侧的货架上售出给投诉举报人的。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该投诉举报电话后,立即对哈尔滨知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在该药店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阿胶,但现场当事人无法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涉案阿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有效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5]163号)和询问通知书(双城市监询通[2025]181号),通过对哈尔滨知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杰开展询问调查以及收集整理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得知该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阿胶是因为药店店员操作疏忽,误将法定代表人个人计划食用的阿胶放在了货架上,导致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阿胶被售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在哈尔滨知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投诉举报人协商调解过程中,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当事人的退款解决方案,并要求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看当事人的微信收款记录,证实该过期食品阿胶的货值金额为145元,违法所得为145元。
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2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20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