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永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威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1L84889072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4小区西环路160号负一层5轴-14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10
2019-03-21
(2019)兵08民终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宏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汇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永家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826.25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21
2018-12-14
(2018)兵民申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薛**与石河子市永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3-22
2017-11-28
(2017)兵9001民初61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何**与石河子市永家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9-27
2017-09-12
(2017)兵08民终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薛**与石河子市永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7-27
2017-07-26
(2017)兵08民终5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何**与石河子市永家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5〕3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从石河子市郭凯蔬菜批发中心以11.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0公斤姜;于2025年3月30日从石河子市芽芽乐放心豆芽店以1.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30公斤黄豆芽。2025年3月30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及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2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XZJC250215-GFD5482)显示石河子市永家超市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第201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XZJC250215-GFD5483)显示石河子市永家超市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溯源,上述不合格姜是当事人从石河子市郭凯蔬菜批发中心处购进,不合格黄豆芽是从石河子市芽芽乐放心豆芽店处购进,我局已对石河子市郭凯蔬菜批发中心处及石河子市芽芽乐放心豆芽店另案调查。
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及姜均已售出,黄豆芽的销售价格为2.49元/公斤,姜的销售价格为13.8元/公斤。当事人在购进黄豆芽和姜时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资质相关信息及购进票据,上述不合格批次姜的快检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后立即索要了不合格批次黄豆芽的检测报告及抽检批次当日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
综上,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黄豆芽的货值金额为74.7元,违法所得74.7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姜的货值金额为276元,违法所得276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9.5元。
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八师市监处罚〔2025〕278号
经查,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从石河子市弘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2袋德富祥牌八宝咸油茶(生产日期:2024/03/22,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格13.9元/袋。截至现场检查时,共售出12袋,其中保质期内售出10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袋。
2024年2月17日,当事人从石河子市天天旺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2瓶佳宴白醋(生产日期:2023/01/31,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5.5元/瓶。截至现场检查时,共售出12瓶,其中保质期内售出10瓶,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瓶。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等材料。举报人未提供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篡改日期的民间香牌火锅底料,且当事人对篡改生产日期行为不予认可,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查明当事人存在私自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8.8元,违法所得38.8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38.8元;
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3
八师市监处罚〔2025〕18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详情如下:
1.当事人于2024年1月27日从石河子市联合联众商贸有限公司处以6.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4袋“君红牌红薯淀粉(混合淀粉)”(生产日期:2023/07/02,保质期:18个月,制造商:成都市新都区君红调味食品厂),销售价格8.5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21袋,其袋体标签上特别强调“红薯淀粉”的成分,却未标示所强调“红薯淀粉”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石河子市鑫甜梅粮油商行处以单价5元/包的价格购进了40袋“薯之缘牌红薯粉皮”(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保质期:二十二个月,制造商:汝州市隆祥薯之缘食品厂),销售价格7.5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28袋,其标签上特别强调“红薯粉皮”的成分,却未标示所强调“红薯淀粉”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3.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从新疆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0袋“原滋精河枸杞”(生产商:乌鲁木齐是原滋原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22.5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9袋,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18672-2014《枸杞》,未依照GB/T 18672-2014《枸杞》4.1、4.2的规定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新疆鑫鑫迎客松商贸有限公司处以8.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30袋“鲜虾皮”(生产日期:2024年5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11元/袋,已全部售出,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SC/T 3205-2016《虾皮》,未依照SC/T 3205-2016《虾皮》3.5的规定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从石河子市联合联众商贸有限公司处以6.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君红牌豌豆淀粉(混合淀粉)”(生产日期:2024/06/14,保质期:18个月,成都市新都区君红调味食品厂),销售价格8.5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8袋,其袋体标签上特别强调“豌豆淀粉”,在却未标示所强调“豌豆淀粉”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6.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从石河子市鑫甜梅粮油商行处以单价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0袋“安家粉条”(生产商:禹州市安占军粉条厂,生产日期: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7.99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17袋,其外包装标有红薯图案,特别强调“红薯”成分,却未标示“红薯”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7.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从石河子市海之韵商贸有限公司处以单价19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2盒“蒙鑫源牌羔羊肉片”(生产商: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鑫诚伊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28元/盒,共售出10盒,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行业标准,未依照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的规定,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8.当事人于2024年7月27日从石河子市海之韵商贸有限公司处以单价15元/条(0.5kg/条)的价格购进了8条“哈尼烤鱼(开背罗非鱼)(海之韵冰鲜罗非鱼)”(生产商:茂名新洲海产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5月2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9.9元/条,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7条,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行业标准,未依照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的规定,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2024元,违法所得1544.13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544.13元;
二.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君红牌豌豆淀粉(混合淀粉)”2袋,“君红牌红薯淀粉(混合淀粉)”3袋,“薯之缘牌红薯粉皮”12袋,“蒙鑫源牌羔羊肉片”2盒,“哈尼烤鱼(开背罗非鱼)(海之韵冰鲜罗非鱼)”1袋,“安家粉条”3袋,“原滋精河枸杞”11袋;
三.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