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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均川镇邵传海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仙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KC0PKG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镇古均街居委会胜利路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64号
2026年3月2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6年湖北随州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中,对当事人向李朝国早餐店经营的馒头(自制)和胡萝卜包子(自制)进行抽检检验。2026年4月21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S0429)的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6S0430)的检验结论载明: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李朝国早餐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6421300471730139ZX)、(DBJ26421300471730140ZX),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店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馒头(自制)和胡萝卜包子(自制)是当事人制作、销售的。当日总共做了10笼,每笼12个;其中馒头4笼、包子6笼,销售价格均为0.7元/个。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同批次馒头和胡萝卜包子已全部售完,销售总额84元,该批次馒头和胡萝卜包子的违法所得为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5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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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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