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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冬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丽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DDK7HX9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52号
现查明,当事人王丽丽经营的竹山县冬北餐饮店位于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4组,经营场所面积有40平方米,从业人员为当事人王丽丽及其母亲梁云华,其母亲梁云华为主要从业人员,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由当事人王丽丽的母亲梁云华全程陪同检查,并在执法人员调取的各项证据上签字确认,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墙壁架子上摆放的已开封使用的一袋“土鸡鲜精复核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84天,“土鸡鲜精复核调味料”当事人承认是执法人员从自己店内检查发现的,一共购进了2袋,购进价为5.00元/袋,“土鸡鲜精复核调味料”购进是为了制作菜品使用的,不单独对外销售,截至检查当日,一袋已用完,一袋正在使用,正在使用的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5元。综上,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 检查还发现餐厅冷冻柜里的8瓶“大窑橙诺汽水”饮品,生产日期2025年5月13日,保质期8个月,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73天,2瓶“雪花特制啤酒”饮品,生产日期2025年5月27日,保质期270天,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34天,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饮品当事人承认是执法人员从自己店内检查发现的,饮品是随时提供给顾客饮用的,“大窑橙诺汽水”饮品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件/24瓶,购进价格是4.00元/瓶,销售价5.00元/瓶,已供顾客饮用16瓶,现场余8瓶均已过期。“雪花特制啤酒”饮品当事人一共购进了一件/12瓶,购进价格4.5元/瓶,销售价格5.00元/瓶,现场余2瓶均已过期,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检查之前销售出去的饮品“大窑橙诺汽水”和“雪花特制啤酒”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保质期,经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50元。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饮品购进时均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并开有进货票据,但经当事人随手放在抽屉里现在找不到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取进货票据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没有建立台账记录。综上,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2026年3月26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丽丽及其从业人员梁云华的健康证明均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311号,责令当事人及其从业人员于2026年4月8日前改正到位,办理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出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之后,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30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前改正到位,同时陪同检查人员梁云华主动要求对上述过期食品饮品进行现场销毁,并由执法人员全程陪同销毁,留存有销毁照片,由梁云华签字确认。2026年4月20日,麻家渡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竹山县冬北餐饮店进行案件复核,对店内后厨及冷冻柜中的食品饮品进行检查,以及当事人的索证索票和健康证办理情况,检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饮品,过期食品饮品情况现已全部整改完毕,进货票据正在努力收集中,当事人及其从业人员已办理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另查明,该餐饮店自2024年3月15日开始经营以来,目前未收到任何消费者投诉举报,每年营业收入有3万元,经计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合计5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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