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悦荟广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峥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CNX3FG4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盛路37号悦荟购物广场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856号
经查,涉案香芹由当事人上级配送单位重庆生鲜加工中心从重庆市璧山区合力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2024年5月13日凌晨送至当事人处销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涉案香芹数量为4.8,进货单价3.289元,销售单价10.25元。货值金额=数量4.8;销售单价10.25元=49.2元,违法所得=(销售单价10.25元-进货单价3.289元);销售数量4.8=33.4128元。涉案黄辣丁于2024年5月14日由四川齐翔渔业有限公司直接配送至当事人处销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涉案黄辣丁数量为4,进货单价30.2元,销售单价39.8元。货值金额=数量4;销售单价39.8元=159.2元,违法所得=(销售单价39.8元-进货单价30.2元);销售数量4=38.4元。由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全部用于我局抽检,无需进行召回,所以未发布了召回公告。2024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履行类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送货单及该批次快检报告。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所得较少且该批次香芹只用于我局抽检并未对外销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本案是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处罚,与销售工具、设备无关,故建议不没收销售工具、设备等物品。;;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所得较少且该批次黄辣丁只用于我局抽检并未对外销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本案是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处罚,与销售工具、设备无关,故建议不没收销售工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芹,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4128元。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辣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综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合计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整(大写:壹万捌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81元(大写:柒拾壹元捌角壹分)。
27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