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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让香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元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3MA7DCFPN5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4幢1号一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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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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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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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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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烟处[2023]第104号
2023年11月20日,东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陈杭松、许甜庭、吕汝样、华罗靓、单航5人,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潘元香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4幢1号一楼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潘元香在场,在潘元香主动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店经营场所多个纸箱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的卷烟: 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7条、黄山(新制皖烟)10.1条、云烟(硬云龙)8.1条、贵烟(硬黄精品)9.9条、七匹狼(红)1.6条、玉溪(软)1.1条等,合计27个品种158.3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潘元香,因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中潘元香在场,并对上述卷烟进行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潘元香系湖南省澧县人,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4幢1号一楼经营副食店兼营卷烟零售业务,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被我局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全部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调查查明,当事人潘元香为赚取利润,于2023年10月从非法渠道购进白沙(硬新精品二代)、黄山(新制皖烟)等27个品种168条真品卷烟置于店销售,违法进货总额为34780.00元。截止案发当日,已售出9.7条,违法所得131.50元,剩余尚未销售的27个品种158.3条均被我局依法查获。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制作并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获卷烟实物158.7条。证明: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在当事人潘元香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4幢1号一楼经营场所内查获27个品种158.3条卷烟的主要现场情况。二、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提取当事人潘元香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证明:当事人潘元香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4幢1号一楼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三、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提取当事人潘元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烟处[2022]第22030号)。证明:当事人潘元香于2022年2月22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行政处罚过的事实。四、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潘元香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潘元香为赚取利润,于2023年10月从非法渠道购进白沙(硬新精品二代)、黄山(新制皖烟)等27个品种168条真品卷烟置于店销售,违法进货总额为34780.00元。截止案发当日,已售出9.7条,违法所得131.50元,剩余尚未销售的27个品种158.3条均被我局依法查获的违法事实。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我局查获的27个品种158.3条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的事实。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131.50元,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4780.00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3304.10元,合计罚没款3435.6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3304.10元
东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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