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舜塑业(宁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展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BYGXD24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剑江村阳明东路1114号(住宅、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6
(2026)浙0281民初5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舜塑业(宁波)有限公司
宁*,义乌市雅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6-05-26
(2026)浙0281民初5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舜塑业(宁波)有限公司
义乌市雅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6-03-27
(2026)浙0281民初2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舜塑业(宁波)有限公司
宁*,张**
余姚市人民法院
4
2026-03-04
(2026)浙0281民初2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精舜塑业(宁波)有限公司
宁*,张**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312号
现查明: 2025年10月6日,消费者李某在1688商铺“精舜塑业(宁波)有限公司”下单购买了当事人销售的可充电式护眼灯,标价15.05元,快递费3.95元,实际成交价18.85元.后发现其未经CCC认证,且执行标准过期,遂向本局举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向“深圳恒宝亮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消费者反映的可充电式护眼灯,共购进了10台,单价12元,货值共计120元,销售价15.05元,共销售了4台,共计销售金额60.2元,利润为12.2元,剩余产品已自行处理,网页上该款产品业已下架。
另查明,消费者反映的执行标准过期的情况,经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注的标准现行有效,与其反映的情况不符。
同时查明,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当事人之前未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过。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
1、罚款60.2元;2、没收违法所得12.2元。共计罚没款72.4元。
60.2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