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羊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05812919X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城光彩大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2023年3月14日,陈用国、胡继恒、王必波三人到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南光彩店),跟工作人员表明要购买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店内卖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旋耕机,两个牌子是一个公司,是一个厂家生产的,只是标牌不同。通过工作人员的介绍后,陈用国、胡继恒、王必波就相信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豪丰牌旋耕机,并购买了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出具了销售单,销售单上面标注“客户:陈用国、王必波;存货编号:020107003;单号:XS-2023-03-14-01304;存货全名:豪丰旋耕机180(曹);不含税单价:6200元。”陈用国、王必波将旋耕机买回家后,经与同村村民购买的豪丰牌旋耕机进行对比,及宜城代理豪丰牌旋耕机代理商的确认,知道自己购买的旋耕机不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而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陈用国和胡继恒购买的旋耕机和销售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用国和胡继恒购买的旋耕机标牌上明确标注的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提供的销售单上“品名”写的是“豪丰旋耕机180(曹)”。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给三人的旋耕机确实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而不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虽与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签定有相关《商标使用协议书》和《合作协议》,但协议只针对注册商标为“豪丰”的产品,而不涉及到是巨隆科技牌旋耕机。2021年6月15日,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后,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接到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要求生产带有“豪丰”牌商标的产品订单。2023年1月1日,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与宜城市雷沃装备营销有限公司(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宜城总经销售)签定旋耕机购销合同,并且销售的也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豪丰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广大农户认可,销量不错。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是巨隆科技牌旋耕机。两家公司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为了增加销量和收益,同时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豪丰牌旋耕机对外宣传并销售巨隆科技牌旋耕机。经调查认定,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以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共向32户农户销售了33台,开具了32张销售单,销售单品名标注“豪丰旋耕机180(曹)”字样,销售总价为222680元。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其余20户旋耕机销售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销售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本案货值金额22268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7010元。
16701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2
宜城市监处罚﹝2024﹞34号
经查,豪丰商标为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所有,且在2011年7月被评为“驰名商标”,豪丰牌旋耕机深受广大农户认可,销量不错。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是巨隆科技牌旋耕机。两家公司并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各自独立的法人。2023年3月14日,陈用国、胡继恒、王必波三人到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南光彩店),跟工作人员表明要购买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店内卖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旋耕机,两个牌子是一个公司,是一个厂家生产的,只是标牌不同。通过工作人员的介绍后,陈用国、胡继恒、王必波就相信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豪丰牌旋耕机,并购买了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出具了销售单,销售单上面标注“客户:陈用国、王必波;存货编号:020107003;单号:XS-2023-03-14-01304;存货全名:豪丰旋耕机180(曹);不含税单价:6200元。”陈用国、王必波将旋耕机买回家后,经与同村村民购买的豪丰牌旋耕机进行对比,及宜城代理豪丰牌旋耕机代理商的确认,知道自己购买的旋耕机不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而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陈用国和胡继恒购买的旋耕机和销售单进行现场调查。经查,陈用国和胡继恒购买的旋耕机标牌上明确标注的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提供的销售单上“品名”写的是“豪丰旋耕机180(曹)”。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给三人的旋耕机确实是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而不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因为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质量好,消费者认可度高。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为了增加销量和收益,同时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豪丰牌旋耕机对外宣传并销售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宜城市农达农机有限公司以“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就是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的混淆行为,共向32户农户销售了33台巨隆科技牌旋耕机,开具了32张销售单,销售单品名都标注“豪丰旋耕机180(曹)”字样,销售总价为222680元。本案货值金额222680元。为促进销售,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将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成和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并将河南巨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巨隆科技牌旋耕机介绍成河南豪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豪丰牌旋耕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误导消费,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60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