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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锟源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爱成注册资本:115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7835002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束鸡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3
(2024)陕08行终229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王**
神木市锟源矿业有限公司,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5
(2023)陕0881民初5105号
劳动争议、
于**,神木市锟源矿业有限公司
神木市人民法院
3
2023-04-04
(2022)陕知民初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内蒙古万琪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神木市锟源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9-12-27
(2018)内06民初440号
合伙协议纠纷
张*
神木县锟源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12-27
合伙协议纠纷
张*
神木县锟源矿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31
2023-09-28
(2023)陕0881民初5283号
劳动争议
郭**、神木市锟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31
2023-05-16
(2023)陕0881民初2934号
股权转让纠纷
杨**、贾**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9
2019-10-14
(2019)内民辖终65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张*与茆**、刘晓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二罚﹝2026﹞99007-1号
1.3-1 煤中央水泵房进风侧 3-5m 范围内未安装甲烷传感器;2.主通风机巡 检人员发现 2026 年 5 月 23 日 2 号主要通风机静压突然下降 130Pa 的异常未立即报告 调度室;3.煤矿未每个月切换 1 次主要通风机,2026 年 4 月 14 日至 6 月 12 日均由 2 号主要通风机运行;4.矿井 3-1 煤采掘面顺槽高度 2.4m,巷道帮部未支护,巷帮上部 0.5m 左右为泥岩,普遍存在风化垮落伤人风险:113112 综采工作面回顺侧超前支护 段巷帮垮落,宽度 1m;113113 综采工作面进风侧超前支护段巷帮垮落,宽度 0.5m; 113105 辅运顺槽口巷帮垮落,宽度 0.5m;5.《112206 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 定“工作面 80m 范围安装除尘风机",实际除尘风机安设在工作面 120m 以外;112206 切眼掘进工作面掘锚机机组机载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最近一次调校测试日 期未填写;6.煤矿井下合计 25 处出水点,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绘井巷出水 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7.查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 7 月 1 日中班入井检查,3-1 煤回 风大巷 610m 处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2026 年 7 月 1 日全天显示数值均大于 2.5m/s,实际 该处测风牌板显示当天实测风速为 1.94m/s(风速传感器说明书中允许误差 0.2m/s); 8.现场检查时,112203 综采工作面 2#、3#、11#、26#、66#、77#、129#液压支架初 撑力不足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 24MPa;112204 备采工作面有 60 架支架初撑力不 足 24MPa;112208 切眼掘进工作面中间一组(3 号)锚杆滞后工作面迎头 27m,不符合 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距迎头差一台掘锚机的距离(11.9m)”的规定;煤矿二水平中 第 1 页 共 8 页 央水泵房、变电所掘进工作面 102 米处存在片帮;综掘机停放处有一根锚索外露长度 实测 35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外露长度为 150mm 至 300mm”的要求;9.112203 综采工作面、112204 备采工作面机尾处均未设照明;10.112203 回风顺槽口安设的甲 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未经常擦拭,外表积尘多;112208 切眼掘进工作面甲烷传 感器未经常擦拭,外表积尘多;11.112203 回风顺槽口气动风门(里侧)卡阻,开启 时突然弹出,存在伤人风险,煤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2.根据 113112 工作 面采前物探成果显示,工作面距回撤通道 50 米至 335 米处存在 1 处低阻异常区 (YC1),采前疏放水前,未估算该处低阻异常区积水量;13.煤矿现开采的 2-2 煤、 3-1 煤属相邻煤层且均采用东西两翼布置,未采取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14.2-2 煤辅 运大巷 800m-1000m 段帮部有两根低压电缆共钩挂设,间距为 0;15.112206 切眼掘进 工作面运锚机的设备电缆没有防拔脱装置;16.112208 切眼掘进工作面电缆遭受淋水; 17.2#溜煤眼转载皮带速度保护超速停车值设置为 120%额定带速;18.矿井 2026 年二 季度未按要求对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进行检测;矿井整定计算中,未对编号为 KYKD-0040 馈电的分段能力进行校验;19.112206 切眼带式输送机第 48-49 架处,下 皮带靠行人侧方向磨 H 架;20.煤矿编号为 ZH01 的无轨胶轮车 2025 年 11 月 6 日大修 后,未经检验合格便投入使用;21.2026 年 7 月 1 日现场检查时,112206 切眼掘进工 作面局扇管理牌显示风筒出口风量 369m3/min,该工作面测风记录牌显示实测风量 577m3/min;22.井下永久避难硐室在用的 120 台隔绝氧自救器,2025 年 12 月日更换 二氧化碳吸收剂后,至今未再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23.13122 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以 里 1m 处注氮管接口处严重漏气;24.煤矿 3-1 煤 3#刮板机处正在使用的四台手拉葫芦 缺少安全卡扣;25.现场测试二水平中央水泵房、变电所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风电 闭锁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实现应急联动功能;26.《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 第 2 页 共 8 页 曲线图》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未按照规定每半年修订 1 次;27.煤 矿制定的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组织开 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内容;28.7 月 1 日四点班入井现场检查,113105 运 输顺槽与 113105 回撤通道交叉拐弯处 1 根高压电缆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 截面的标志牌;29.煤矿 3-1 煤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尾处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 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30.112211 运输绕道积水长度约 20m,深度约 40cm,未能保 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31.《113112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按照最短自然发火期 确定工作面开采期限;32.112205 运输顺槽与切眼交叉点处未安设顶板离层仪进行顶 板离层监测;33.112203 综采工作面沿线支架间的煤、矸未清理干净;34.112206 切 眼掘进工作面 100m 处,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检修、开启水泵,未设过桥;35.3-1 煤 西翼回撤通道 600m 排水点风泵故障,无法正常排水。
分别 1.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4.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5.给 予警告,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23,000.00);6.给予警告,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 (¥23,000.00);7.给予警告,处贰万叁仟元的罚款(¥23,000.00);8.处壹万元的罚 款(¥10,000.00);9.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11.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2.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1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4.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15.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6.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17.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8.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19.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20.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21.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2.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2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4.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16,000.00);25.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2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第 6 页 共 8 页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 政处罚;2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0.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 行政处罚;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5.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作出:给予警告,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玖仟元整(¥409,000.00)。
45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