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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奇缘珍宝阁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科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DDL6L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汽车客运中心站主楼一层1-12至1-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81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恩施市汽车客运中心站主楼一层1-12至1-13号商铺从事手镯、吊坠等工艺品经营,店铺招牌名称为:奇缘珍宝阁。 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红色盒子装有半透明材质的手镯80个,每个盒子里有贵金属制品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内容如下“正面为‘NFTC鉴定证书,检验依据,(英文)GB/T16552,GB/T16553,GB/T16554,GB/T GB11887,全国统一服务电话/Tel:400-6852-315,(北京)中国北京市新街口北大街59号,邮编/P.C:100035(英文),中维珠宝玉石质量检测中心’,反面为‘贵金属制品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鉴定结果:新翠玉镯,颜色:淡绿,形状:镯形,密度:2.95g/cm3,折射率:1.61(点测),放大检查:***,鉴定者:王利群,审核人:陆人雄,实验号:H18162738645,文件码:8566 X1806278965,本证书仅对送检样品负责,翻印、复制、涂改无效’”。本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的左侧展柜下方储物区发现有200张与上述内容相同的鉴定证书,当事人承认,鉴定证书由供货商另行提供,供当事人自行放入后续进货的工艺品盒子中。 经中维珠宝玉石质量检测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证书系伪造,该证书从纸张,版式,内容,数据,标识,签章到防伪技术等各个方面,均与我中心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书严重不符,可确认为伪造证书。 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有:红黄相间的盒子装有半透明边缘,中间为金黄色材质的吊坠25个,每个盒子里有一张贵金属鉴定证书,证书的内容为“正面‘贵金属鉴定证书,国家级检验中心,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反面‘贵金属鉴定证书,检验结论:足金工艺品,形状:异形,贵金属检测:金含量99.9%,颜色:金色,备注:--,检验人:雷**(看不清),审核人:邓常动,检验依据:GB11887-2008,GB/T18043-2008,JBA/1101018.5-2007,QB/71690-2004’”。 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在线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平台显示: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记录,该检验中心系虚假检验机构。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从镇平县金康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手镯150个,单价35.00元/个,合计5250.00元,手镯盒子27个,单价2.50元/个,合计67.50元,实收67.00元;截止检查时库存80个,已销售70个,销售价格不固定。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从金银礼品金镶玉批发店的董福星处购进金镶玉工艺品50个,单价6.00元/个,合计300.00元;截止检查时库存25个,已赠送25个(作为购买手镯的赠品)。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及账册,且赠送的金镶玉工艺品吊坠未标价,上述工艺品货值金额按照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617.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对当事人适用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 1、没收冒用质量标志的工艺品:手镯及盒子80个,吊坠及盒子25个; 2、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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