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小夏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兴荣 | 注册资本: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7FA5D55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擂鼓镇护驾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上述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曹植府”山东阿胶阿胶片是2021年竹山小夏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手其姐夫药店后转下来的,共计5盒,无法提供进购票据,不知道进购价,销售价220元/每盒,于2026年1月22日在商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3盒,售价220元/每盒,剩余2盒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自行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收支账册,无商品进购票据,无进购价格,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本案调查期间还发现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利用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备案编号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的规定,构成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收支账册,无商品进购票据,无进购价格,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
10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