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3MA1C6PF49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事处安全委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恒市监处罚〔2026〕28号
2026年3月23日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三楼食品原料库房棚顶破损。2、三楼仓库内发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标签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要求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当事人涉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王帅委托马翠平配合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26年3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2026年4月7日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日常检查发现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对受托人马翠平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6年4月14日对受托人马翠平进行第二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07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06月15日。
2026年3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三楼仓库内发现19箱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标签的食品原料,经现场配合检查的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工作人员称,该食品原料为棕榈油。
该款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标签的棕榈油是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采购负责人马翠平于2026年1月17日向沈阳天时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一共采购230公斤,每公斤9.85元,一共花了2265.5元,纸箱包装运输,每箱10公斤,一共23箱。收货时每一箱棕榈油的外包装上就未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的标签,该23箱纸箱包装的棕榈油即为最小包装,再无其他规格的外包装。收货后,当事人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在2026年1月20日使用4箱该款棕榈油用于新产品研发。后经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内部检验,新产品口感未达预期要求,剩余新品已全部销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马翠平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受托人马翠平的两次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证据3.对当事人提供的沈阳天时农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转账及聊天记录、进货票据各一份;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警告;
2、处罚款10000元;
3、没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标签的棕榈油19箱。
10000.00元
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恒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2024年8月5日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名称:大奶串冰棍、规格型号:65g/袋、商标:老华头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05-24)食品的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编号:51202400204),被抽样单位名称:爱辉区同零城堡冷饮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51202400204),责令改正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复检须知(含异议的内容)。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
2024年9月25日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8月31日对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名称:大奶串冰棍、规格型号:65g/袋、商标:老华头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05-24)食品的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编号:F24BZ04105),被抽样单位名称:双鸭山市尖山区嘉慧尚品购物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鸡西市恒山区德晟冷冻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4BZ04105),责令改正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复检须知(含异议的内容)。再次责令其落实不合格食品的停止销售和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
经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03元;
3、罚款人民币80000元。
80000.00元
鸡西市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