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书建纸火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书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77GJ24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鼎新乡新场村光明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书建纸火经营部由经营者李书建于2023年02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设,主要从事殡仪用品、烟花爆竹、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经营活动。 “南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等,其商标注册号为:第40077373号,其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在开展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从过路车处购进2盒5号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共240粒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该电池120粒/盒,一盒生产日期为2022-01,另一盒生产日期为2022-03。上述电池标签信息为:5号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有效期10年,5号 AALR6 1.5V。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南孚电池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凭证及发票,也未与供货商签订进货合同,其在销售过程中未开具销售凭证,也未建立相关销售台账和财务账目。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商品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中间墙柱后的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二层上陈列有127粒5号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其中7粒生产日期为2022-01,120粒生产日期为2022-03),执法人员扫其上述电池外包装上的真伪查验码查验,结果显示为“小心!根据您回复的消息,这盒电池不是南孚生产,是假货!!!”。2024年7月25日,我局将上述电池送南孚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2024年8月3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电池的鉴定证明((2024)南孚打假073104号),鉴定结论为“经我公司质量技术鉴定,上述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我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4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证明和鉴定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其上述鉴定结果及其如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截至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经进一步查明,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购进商品时也不懂如何查验电池真伪,故而导致购进了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遂被我局执法依法查获。 截至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南孚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已将其购进的上述涉案南孚电池以2.5元/粒的价格销售了一部分,自己使用了一部分,剩余127粒已于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本案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应为其被查获的涉案电池数量与该电池的销售价的乘积,即127粒×2.5元/粒=317.5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检查时其当事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