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常收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许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1MAC6BHNN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常收街东外环停车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72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爆竹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爆竹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爆竹王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未销售的爆竹王产品64挂;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8.3元;3、处货值金额(576元)1.6倍的罚款,计921.6元。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该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21.6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