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童趣小屋食品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朝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FTRNT3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迎熏街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共支付23.43元,从拼多多平台商家店铺购进24包乌龟痘痘减压泡泡团子玩具,后放在其经营门店内对外加价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玩具每个包装内均含小注射器1个(带针头和针筒)和1个乌龟动物造型玩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称,所售的上述乌龟痘痘减压泡泡团子玩具,主要向小学生销售,尚未售出,售价1元/包,货值金额共计2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乌龟痘痘减压泡泡团子玩具,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玩具的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 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
5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