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刘正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正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NHW0Q1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军警路70号李清坤处租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3〕36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后一直在麻栗坡县军警路70号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6月1日,当事人从麻栗坡县大帅副食经营部购进雀巢咖啡1件(24瓶/件),购进价为每瓶4元,销售价为每瓶4.5元;2022年10月1日从麻栗坡县大帅副食经营部购进力诚王中王优级火腿肠1桶(20根/桶),购进价为每根1.6元,销售价为每根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后在其经营的麻栗坡县刘正平食品店进行经营。当事人由于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对经营的食品自检自查不到位,致使其经营的上述2个品种共计29瓶(根)预包装食品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共计100.5元。至2023年4月10日,被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个品种共计29瓶(根)(雀巢咖啡17瓶、力诚王中王优级火腿肠12根)。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