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吉祥蛋糕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月东 | 注册资本:5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21MA0HEQEU4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北环路第二小学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山市监处罚〔2026〕3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者樊月东自2009年5月份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山阴县北环西街文瀛3区,开设了店铺招牌为“吉祥糕点”的门店,制作销售蛋糕、饼子、面包还经营一些预包装食品。其在经营期间取得了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及健康证。
当事人经营者樊月东2025年4月份开始在网上自学研制烘焙饼干,在制作饼干的过程中为了使制出的饼干颜色好看,容易出售,便在饼干表皮上涂抹稀释过的“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复配着色剂配方3),并将制作出的饼干进行零售。2025年4月至5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樊月东未按“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说明书上标明的适用范围添加该着色剂,并将制作出表皮涂抹了该着色剂的饼干进行售卖,销售额420元,从中获利90元。当事人樊月东无法提供其制作销售饼干的购进票据和销售台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山检刑不诉〔2025〕21号《不起诉决定书》和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山检刑行意〔2026〕1号《检察意见书》,2026年1月6日填发的《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和不起诉理由。
证据二: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30日山阴县公安局询问、讯问笔录扫描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事实的起因经过。
证据三:由山阴县公安局委托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经营者樊月东制作销售的饼干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及检验机构资质扫描件各一份和抽检时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饼干中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事实。
证据四: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朔市监认〔2025〕22号《关于山阴县吉祥蛋糕屋经营食品的认定意见》及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出具的朔公山鉴通字〔2025〕00006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扫描件各一份;证明涉案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场所内已停止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从事违法行为事实的起因经过再次确认。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山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且当事人樊月东已停止其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经营者樊月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上述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樊月东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590元。
2500.00元
山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