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珠海市玥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贤文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3MABRXXC75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6号10栋29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斗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网络经营家用燃气灶的企业。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在天猫平台开设一家网店“INYOUKIT盈语旗舰店”,网店内有“家用燃气灶具”的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通过客户的订单信息发送给供货方佛山市宁翔电器有限公司,供货方再通过订单信息直接从仓库发货到客户。 2025年9月0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天猫平台向当事人开设的网店“INYOUKIT盈语旗舰店”进行网络抽查,以抽样方式购进了3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并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检验,并于2025年9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12600543).该报告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检验结论:依据《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热负荷、热效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热负荷单项详细情况是:检验项目:热负荷偏差,技术要求:<±10%,检测结果:左:-16.2%,右:-16.9%,单项判定:不符合。热效率单项详细情况是:检验项目:使用性能,热效率,技术要求:明示指标要求:1级≥63%,检测结果:左:57.7%,右:57.5%,单项判定:不符合。现场没有发现抽检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检验报告(№:2512600543)送达给珠海市玥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且没有申请复检。 至被查时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的详细情况分别是:购进数量共5台;购进单价:130元/台;购进款为650元;已销售数量为5台;销售单价为250元/台;库存数量为0台;销售收入共1250元;货值金额为1250元;销售部分的购进成本为650元;销售利润为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获违法所得共600元。当事人在被查后已在天猫网络销售平台对上述产品进行下架,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2512600543),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的违法事实。 3.供货方佛山市宁翔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的购货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5192401010311)和安全试验报告(报告编号:G25-RZ03002)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的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的违法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两个违法行为存在吸收和牵连关系,但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罚时按照“择一重罚”原则,经核实后选择数额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最终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二、罚款1500元
15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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