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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金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C2J4F00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阜宁镇宽沟村,谷盈社区南侧100米中益综合楼101室 经营场所:绥芬河市嘎丽娅路观湖悦景5号,绥芬河伊戈尔商城有限公司一层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61号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嘎里娅路观湖悦景5号,伊戈尔商城有限公司一层 39号的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货架上发现无任何标签的透明袋豆粉共26袋(生产日期:25/05/2024;保质期至24/05/2026;规格:500克/袋),该产品标签(总代理商: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伊戈尔商城A39号;电话:400- 0453-887;受委托加工单位:海伦市贝斯特豆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农场场直第424栋住 房04室;产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123128306906;执行标准:Q/HBST0001S-2023;配料: 黑豆粉;过敏源信息:黑豆制品过敏者慎用;保质期24个月;贮藏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下密封保存;冲调方法:将25g豆粉倒入杯中,加入约200-300ml热水(水温80℃左右)顺时针缓慢搅拌,直到充分溶解,即可饮用。)放置在产品后方,该产品的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牡绥市监责改[2025]01003号)。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查,现场未发现货架上的产品存在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情况。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人鲁金凤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了涉案产品“斯塔奥夫黑豆豆粉”(生产日期:25/05/2024;保质期至24/05/2026;规格:500克/袋)的进货票据、出厂检测报告、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由于当时公司没有货了,着急订货,食品生产厂家(海伦市贝斯特豆豆食品有限公司)把库存26袋旧日期(生产日期25/05/2024;保质期至24/05/2026;规格:500克/袋)的黑豆豆粉,也一起和其他货发过来了,收货时没注意这26袋豆粉没有将食品标识贴在食品上。整理货物时发现26袋旧日期豆粉没有贴标识,售货员也没贴标识,直接摆在货架上销售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公司货架上26袋(生产日期:25/05/2024;保质期至24/05/2026;规格:500克/袋)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斯塔奥夫黑豆豆粉外,未发现其他产品存在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情况。当事人售卖的斯塔奥夫黑豆豆粉是在海伦市贝斯特豆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8.05元/袋,销售价9.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47元,涉嫌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26袋斯塔奥夫黑豆豆粉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提供了该批产品的进货票据、出厂检测报告、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斯塔奥夫黑豆豆粉”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认定属实。
,黑龙江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1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绥市监处罚﹝2024﹞35号
1.斯塔奥夫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鲁金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的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 3.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页,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情况。 4.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决定书1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决定书1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决定书1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之财务清单3份、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3份,证明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2元 ,共5,532元上缴国库。 3、没收2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规格为0.75升每瓶,生产日期为22.01.2018斯大林萨别拉干红葡萄酒。
5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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