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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卓顺建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EDRURX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长塘徐村上下街路6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城北罚决字﹝2024﹞第000016号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号附近工地时,发现有车辆在清运渣土。经现场勘查,清运渣土的车辆属于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初步调查,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婺城区万固西江月东边场地的项目需要绿化渣土,联系了金华市卓顺建筑有限公司,进入金竹路**号附近工地运输渣土。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置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被勘验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本案于2024年3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婺城区万固西江月东边场地项目需要绿化渣土,联系金华市卓顺建筑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3日进入金华市卓顺建筑有限公司分包的金竹路**号附近工地清运渣土。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虽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资质,但只能在二环以外运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号附近工地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的现场事实。证据二:现场勘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在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号附近工地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号附近工地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原因、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婺城北罚告字〔2024〕第000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号附近工地将建筑垃圾交由金华市勇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规定,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处置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婺城支行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3300*********888883-78130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婺城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婺城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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