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家臣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559491568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美景园12-3-5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4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
2
2023-04-17
(2023)津72民初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3
2023-04-17
(2023)津72民初6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4
2023-02-28
(2023)津72民初6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5
2023-02-28
(2023)津72民初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6
2022-09-26
(2022)津72民初477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
7
2021-01-25
(2020)津72民初85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
8
2021-01-25
(2020)津72民初85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
9
2021-01-25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10
2020-10-20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海事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05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创鼎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海事法院
2
2023-04-29
(2023)津72民初5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海事法院
3
2023-02-12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海事法院
4
2022-10-16
(2022)津72民初477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农投(天津)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海事法院
5
2022-07-24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农投(天津)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海事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3-04
2016-03-04
(2016)津72民初30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泓洋利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3-04
2016-03-04
(2016)津72民初30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泓洋利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10-20
2015-10-20
(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10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克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瑞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93号
经查明,你单位取得天津市万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发票代码1200192130,发票号码00029643-00029644,00029663-00029664、00029673-00029674、09439520-09439521;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0204042;发票代码1200194130,发票号码01075927-01075928、01075941-01075944;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1670026;发票代码1200191130,发票号码08254740-08254741、08254778-08254779;发票代码1200184130,发票号码09049323-09049324,开票时间为2018年4月-2020年8月,金额2068099.06元,税额124085.94元,价税合计金额2192185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存在资金回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予以从轻处罚,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25514.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对你单位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25514.66元。
125514.6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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