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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茶马道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上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CPN7D92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宝华镇虎街村委会石洞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5〕30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齐全有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6月23日,我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大捷虎等11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涉案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价等详见下表: 序号 食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保质期 进货量 扣押数量 进货价 销售价 货值金额(元) 1 大捷虎 15瓶/件 2024.06.14、2025.06.13 1件 8瓶 3.5元 /瓶 4元 /瓶 32 2 大捷虎 15瓶/件 2024.06.15、2025.06.14 1件 5瓶 3.5元 /瓶 4元 /瓶 20 3 加多宝 20瓶/件 2022.10.19、二年 1件 15瓶 2元 /瓶 2.5元 /瓶 37.5 4 特色串串(蒙古烤肉) 30串/袋 2024.01.01、冷藏12个月 1袋 2袋 30元 /袋 35元 /袋 70 5 奶香馒头 20个/件 2024.06.22、12个月 1袋 2袋 2元 /袋 3元 /袋 6 6 小法饼 4kg/件 2024.07.02、180天 1件 0.58kg 13元 /kg 16元 /kg 9.28 7 土粑粑 4kg/件 2025.2.18、90天 1件 0.73kg 13元 /kg 16元 /kg 11.68 8 苦荞小粑粑 3.7kg/袋 2025.02.08、2季度3季度90天 1件 0.09kg 13元 /kg 16元 /kg 1.44 9 蜂蜜软麻花 4kg/件 2025.02.14、120天 1件 0.39kg 13元 /kg 16元 /kg 6.24 10 木糖醇水牛乳蛋糕 4kg/件 2024.10.02、180天 1件 0.15kg 13元 /kg 16元 /kg 2.4 11 无蔗糖休闲糕点 4kg/件 2024.07.06、6个月 1件 0.11kg 13元 /kg 16元 /kg 1.76 合计 198.3 上述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分别从南涧县群民副食批发部、南涧县阿存冷冻食品店、大理市新渝商行购进。对查扣的涉案食品,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仅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和“苦荞小粑粑和蜂蜜软麻花”两种食品的进货凭证,其他9个品种的食品进货凭证均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嫌超过保质期的11个品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8.3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止销售记录,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1.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11个品种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4〕51号
经查:这批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从南涧县宝华街铺子和景东县城进购放在店里销售。红河软甲(规格:84mm)购进12条,进货价是90.00元/条;云烟紫(规格:84mm)购进3条,进货价是135.00元/条;云烟软珍品(规格:84mm)购进1条,进货价是220.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规格:84mm)购进3条,进货价是105.00元/条;红河硬88(规格:84mm)购进3条,进货价是142.00元/条,该批涉案卷烟查获时未进行销售过,无违法所得。依据南涧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发改价认【2024】97号),红河软甲(规格:84mm)同期零售价格是65.00元/条; 云烟紫(规格:84mm)同期零售价格是130.00元/条;云烟软珍品(规格:84mm)同期零售价格是230.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规格:84mm)同期零售价格是90.00元/条;红河(硬88)84mm 同期零售价格是120元/条,因此,涉案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03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处违法经营总额2030.00元2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7.50元(大写:伍佰零柒元伍角整)。
507.5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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