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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莲塘镇月云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农云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81MAC325CH1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横州市莲塘镇廖村村委4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333号
经查实,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横州市莲塘镇购进了5条烟草制品,在其位于横州市莲塘镇廖村村委廖村464号的门店进行销售,具体的品种、购进及销售情况如下: 1.红河(硬)4条 ,进货价70.00元/条,销售价75.00元/条,售出0.7条,销售额52.50元,获利3.50元; 2.兰州(硬精品)1 条,进货价70.00元/条,销售价75.00元/条,未售出。 至案发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售出0.7条烟草制品,销售额52.50元,获利3.50元,其余未售出价值322.50元的4.3条烟草制品于2024年5月20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予以保存。当事人销售上述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共375.00元,违法所得3.50元。 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已全部领回被横州市烟草专卖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4.3条烟草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三元五角(?3.50); 二、处违法经营总额375.00元20%的罚款计七十五元(?75.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七十八元五角(?78.50),上缴国库。
75.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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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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